(2017)浙07刑更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浩天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浩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717号罪犯万浩天,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浩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违法所得赃物赃款,继续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浩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浩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五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浩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万浩天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财产刑义务,综合罪犯万浩天犯罪的性质、情节、财产刑义务履行情况、监内消费及改造表现,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浩天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6日至2025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