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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异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新玲申请执行韩新华、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玲,韩新华,河南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122号案外人徐启,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新玲,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韩新华,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河南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执行赵新玲申请执行韩新华、河南省坤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人徐启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徐启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徐启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徐启撤回本案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子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