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民初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33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汉城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2357830b。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0560925D。法定代表人:姜桂连,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康,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鄂0504民初33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成都森源开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湖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