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3民初9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李佳威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李佳威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97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展华,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员工。被告:李佳威,男,199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佳威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艳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龙黄慧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