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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姜春杰与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春杰,孟庆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姜春杰,女,汉族,通钢企业公司服装厂工人,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执行人:孟庆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五道江镇。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姜春杰与孟庆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主文为:一、被告(反诉原告)孟庆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反诉被告)姜春杰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24,889.04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姜春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孟庆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6533.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且被执行人承诺从三月份开始每月月末偿还1000元。因本院干警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尚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贰年。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5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