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5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夏伟与潘晓林、潘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伟,潘晓林,潘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536号申请执行人:夏伟,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潘晓林,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潘又林,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伟与被执行人潘晓林、潘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夏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536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