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么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么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8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P×××××小型轿车,从冠县东古城镇后田庄村行驶至冠县万善乡马固村,后沿冠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善乡孝子哭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受伤。后么某驾车沿冠北路向南逃逸,在崇文街道办事处马宋店村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么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2.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么某被取保候审后,因拒不到案接受处理,被上网追逃,于2017年8月9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抓获。案发时,被告人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念其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