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岳南与吴岳书与吴岳良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岳书,吴岳良,吴岳南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5778号原告:吴岳书。原告:吴岳良。被告:吴岳南。原告吴岳书、吴岳良与被告吴岳南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岳书、吴岳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