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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岳南与吴岳书与吴岳良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岳书,吴岳良,吴岳南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6民初5778号原告:吴岳书。原告:吴岳良。被告:吴岳南。原告吴岳书、吴岳良与被告吴岳南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岳书、吴岳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蔡红胜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人民陪审员  林春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