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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4598韩飞与苏昌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苏昌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598号原告:韩飞,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沛县。被告:苏昌盛,男,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原告韩飞与被告苏昌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韩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判员  张俊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思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