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民终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234毛广中与李政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政威,毛广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威,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广中,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扣柱,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政威因与被上诉人毛广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1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按照上诉人李政威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开庭传票,2017年7月31日邮政部门将该邮件退回。后本院按照李政威上诉状载明的联系电话联系李政威,但电话未接通。上诉人李政威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因上诉人李政威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无人接收本院开庭传票,且未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导致本院开庭传票未能被其实际接收,传票被退回之日即应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李政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政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李政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禧贤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