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行审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213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兰溪市三江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吴跃升,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轻工工业专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月庭。申请执行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兰环罚字(2016)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塑料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停止焚烧塑料废物,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本院应准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兰溪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兰环罚字(2016)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博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程怡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