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翔与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翔,付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72号原告:董翔,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杰,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董翔与被告付文杰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董翔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