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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董翔与付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翔,付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2172号原告:董翔,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文杰,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原告董翔与被告付文杰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董翔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翔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董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