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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3642舒光明与王学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光明,王学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642号原告:舒光明,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娴,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江,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舒光明与被告王学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舒光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光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光明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944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0713元,由舒光明负担。审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