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西足与朱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足,朱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199号原告:陈西足,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郭锐,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华斌,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原告陈西足为与被告朱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原告陈西足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陈西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华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被告朱华斌因向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居分公司承包工程缴纳押金而向原告陈西足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被告朱华斌未作答辩与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原告所述,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朱华斌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依法原告可要求被告随时归还,现被告未归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华斌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华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西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朱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菊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龚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葛梦萍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