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家龙、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家龙,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卢家龙,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毕铺仓杨路。法定代表人:严燕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严燕其,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卢家龙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200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兴永鑫建材有限公司、严燕其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