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建峰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建峰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503号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6274G。法定代表人:李从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慧、王海琴,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建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棠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903447-2。法定代表人:钱吉先。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建峰园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建峰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2845元,由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