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通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大江物流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通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森永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顾小兵,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毛瑞祥,朱亚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84号之一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通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交通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184272XK。法定代表人:野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季春,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佳,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金桥路南侧,工商注册号320683000169970。法定代表人:陆郁娟。被告:南通大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320683000141841。法定代表人:张元虎。被告:江苏森永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亭南村14组、15组2幢,工商注册号320683000229991。法定代表人:黄忠。被告:顾小兵,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320683000125551。法定代表人:李忠。被告:毛瑞祥,男,195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朱亚香,女,1954年8月1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通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大江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森永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顾小兵、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毛瑞祥、朱亚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通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通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洪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