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怀勇与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怀勇,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马怀勇,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军,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怀勇与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军拒不履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张军价值1912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