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888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桂莲、崔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莲,崔钥锋,鲍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88号之十二申请人张桂莲,女,汉族,1963年1月2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崔钥锋,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鲍桂兰,女,汉族,1957年8月25日生,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张桂莲与被执行人崔钥锋、鲍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钥锋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学院支行的财产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伍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