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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阮红霞与王华军、冯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红霞,王华军,冯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108号申请人:阮红霞,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王华军,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冯桂林,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阮红霞诉被申请人王华军、冯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华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屋和皖XXXX**号尼桑牌轿车,或冻结王华军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华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一套和皖XXXX**号尼桑牌轿车一辆,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华军和冯桂林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阮红霞与钱开金共有的位于宣州区房屋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