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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红海与大荔县韦林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李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大荔县韦林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14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钲勋,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荔县韦林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大荔县韦林镇庆丰村。负责人: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大荔县韦林镇庆丰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