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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全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全妹,万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0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49617-4。法定代表人:黄若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全妹,女,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守保,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西桃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全妹签订的编号为1000301170号《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执行人唐全妹、万守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注销上述《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唐全妹、万守保承担;三、被执行人唐全妹、万守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8643.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7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31元,总计2230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2305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先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