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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东旭与黄强、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旭,黄强,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292号原告:周东旭,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黄强,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向平,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周东旭诉被告黄强、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8月21日,周东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东旭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东旭负担。审 判 员 薛莉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晓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