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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国斌与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斌,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2207号原告:马国斌,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被告:梁勇,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西吉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马国斌与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国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共计借款19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借条约定期限最后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梁勇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梁勇送达地址,致使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无法确认借条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国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亚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