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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复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张清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复105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凯,该公司职员。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老下陆**号。法定代表人:曾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清奎,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复议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金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山法院)(2017)冀0925执异1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盐山法院查明,原告张清奎与被告十五冶金公司、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山法院以(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案件立案。在审理期间,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凯持该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出庭参加诉讼。邱凯在案件审理中对张清奎的主张均予以认可并与张清奎达成了调解协议。盐山法院依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送达了张清奎及邱凯。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按照该调解书的规定给付张清奎第一笔货款后未能按该调解书履行其义务,张清奎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中国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盐山法院(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制作、送达违反法律程序,不对其产生效力,应不予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盐山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于执行裁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中国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的制作、送达违反法律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范围,其主张应当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解决。故裁定:驳回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法律职责。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当从程序上、实体上全方位地审查案件。2、执行法院办案人员在审理(2017)冀0925民初238号案件时,要求复议申请人的代理人更改代理权限严重违法,民事调解书因违反自愿原则应予撤销。3、执行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5民初238号调解书,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4、张清奎先是虚构事实实施民事欺诈,后又申请强制执行给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要求依法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2017)冀0925执459号执行通知书、(2017)冀0925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返还已执行标的款项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依法裁定张清奎赔偿损失。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盐山法院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对象为具体的执行行为。本案中,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2017)冀0925民初2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综上,十五冶金公司、十五冶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的复议请求均不能成立。盐山法院(2017)冀0925执异1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5执异1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任俊杰审判员  孙景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