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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秀峰与被执行人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秀峰,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峰,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被执行人李国亮,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申请执行人付秀峰与被执行人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9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亮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树  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  静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振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