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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自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76号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秦自力,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永丰路1号熊海燕,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凤凰路2号孙荣,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车站路4号孙岗,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南路建材厂宿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1081财保136号,向被保全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保全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保全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保全人秦自力、熊海燕、孙荣、孙岗在银行的存款430000.0万元或查封被保全人秦自力熊海燕孙荣孙岗相当于43000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保全人秦自力、熊海燕、孙荣、孙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