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泽明刘永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泽明,刘永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451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2683338Q。法定代表人:程必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培和、黎玉凤,重庆市江津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泽明,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永奉,女,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泽明、刘永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二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