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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军宏与张家界驴友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宏,张家界驴友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334号原告:何军宏,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张家界驴友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城墙路林苑小区502号。法定代表人:王贵。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何军宏与被告张家界驴友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何军宏于2017年8月21日以��被告张家界驴友会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军宏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何军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