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洪波诉被告徐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洪波,徐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144号原告郝洪波,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徐盛,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原告郝洪波诉被告徐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告伤势较重,目前仍在治疗中,暂不能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