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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张晓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张晓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张晓冬,男。保证人:肖冰冰,女。高耀庭,男。高峰,男。杨玉先,女。关于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张晓冬,肖冰冰,高耀庭,高峰,杨玉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安中证执字第18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冬,肖冰冰,高耀庭,高峰,杨玉先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冬,肖冰冰,高耀庭,高峰,杨玉先于2017年3月3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晓冬,肖冰冰,高耀庭,高峰,杨玉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耀庭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灯塔路与朝阳路的房产一套。一、查封被执行人肖冰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的房产一套。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街道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