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苏红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苏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120号1幢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刘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红妹,女。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红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苏红妹支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赔偿金531172.1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31172.19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由苏红妹负担。因苏红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35728.19元,本案执行费用7757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本院寻找被执行人行踪未果,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