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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与双峰县双峰县林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双峰县林业局,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庙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1行初130号原告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柏林,双峰县和邦法律服务所。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屈自冬,男,住。被告双峰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罗跃勃,系该局局长。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庙咀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谢海林,系该组组长。原告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与被告双峰林业局、第三人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庙咀村民小组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星区蛇形山镇景德村介木组承担。审 判 长  钟平亮人民陪审员  周赛兰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