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福英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个旧供电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个旧供电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1328号原告刘福英,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系个旧市农民,住该村。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个旧供电局。住所:个旧市跃进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宁,该局局长。原告刘福英与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个旧供电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福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