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新余市中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建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中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建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874号原告新余市中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新余市下村镇何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78756576D。法定代表人:罗红莲,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新余市珠珊镇板桥工业平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8668978U。法定代表人:付雨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余市建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夏家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44248B。法定代表人:傅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中凯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建益高科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新余市建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中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新余市中凯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管东长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