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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519号原告李琼诉被告XX瑶族自治县金龙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XX瑶族自治县金龙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519号原告:李琼,女。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瑶族自治县金龙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琼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金龙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琼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琼以其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李琼负担。审 判 员  何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