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34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郑铁先、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郑铁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4176号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8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刘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衡,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及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昉,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天利写字楼3幢3-5-8号。法定代表人:郑铁先。被告:郑铁先,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世纪公司)诉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凯晋公司)、郑铁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丽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凯晋公司、郑铁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正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州凯晋公司给付方正世纪公司货款453600元,违约金136080元,两项共计589680元;2、郑铁先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贵州凯晋公司、郑铁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方正世纪公司与贵州凯晋公司签订产品供货合同。方正世纪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至贵州凯晋公司。郑铁先于2015年6月10日向方正世纪公司出具担保函。贵州凯晋公司尚欠货款453600元未付。诉讼中,贵州凯晋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方正世纪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方正世纪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贵州凯晋公司给付方正世纪公司货款303600元,违约金136080元,两项共计439680元;2、郑铁先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贵州凯晋公司、郑铁先承担。被告贵州凯晋公司、郑铁先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方正世纪公司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3月18日,方正世纪公司(供方)与贵州凯晋公司(需方)签订《产品供货合同》,就供货清单、合同总金额、交货方式及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1、供货清单及合同总金额供方向需方提供的货物如下:卡口摄像单元、抓拍相机、加热器与风扇组件、电源适配器等。合同总金额522000元。2、交货方式及地点: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即需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指定签收人为郑铁先。需方的签收人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填写到货清单并交付或传真给供方,否则,供方提供的发货记录,则成为交货完成的有效证明。3、付款方式:本合同自签订当日,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款的10%,计人民币52200元;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90个自然日内向供方支付合同总款90%的货款,计人民币469800元……8、违约责任:如需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个自然日,应按照未付款金额的0.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供方有权根据需方延期付款的天数相应顺延交货时间。迟延付款超过30个自然日的,供方有权将货物收回、要求需方将供方提供的全部软件全部删除、卸载,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保存相关内容或资料。需方须负担因违约而给供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收回所产生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方正世纪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州凯晋公司发货,贵州凯晋公司签收货物。2015年6月10日,郑铁先签署担保函,载明:保证人愿以个人名义为被保证人贵州凯晋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担保。保证人在此同意以其个人资产及信用为被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的范围包括:被保证人与债权人在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壹年期间内所签订的所有合同中被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以及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以下称全部债权)。保证期间自合同约定的被保证人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在被保证人到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接到债权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时立即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同时,债权人仍有权继续向被保证人行使实现全部债权的权利,直至全部债权得到实现。庭审中,方正世纪公司自认贵州凯晋公司已于诉讼前支付货款68400元。诉讼中即2017年8月16日,贵州凯晋公司向方正世纪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贵州凯晋公司尚欠货款3036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方正世纪公司提交的《产品供货合同》、方正发货签收单、担保函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方正世纪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方正世纪公司与贵州凯晋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方正世纪公司、贵州凯晋公司与郑铁先之间存在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贵州凯晋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付清货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现方正世纪公司要求贵州凯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并要求郑铁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郑铁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货款三十万三千六百元、违约金十三万六千零八十元,两项共计四十三万九千六百八十元;二、被告郑铁先对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郑铁先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四十八元(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凯晋华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郑铁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怡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