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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郝良华、王秀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良华,王秀连,郭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郝良华,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人王秀连,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郭传超,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履行了全部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