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许茂珍与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中陈家峪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茂珍,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中陈家峪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70号原告:许茂珍,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中陈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中陈家峪村。负责人: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茂珍与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中陈家峪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茂珍撤回对被告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中陈家峪村民委员会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许茂珍负担。审判员 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