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祥、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祥,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财保26号申请人:陈祥,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云,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307869。被申请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五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750160265X。负责人:沈所华,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厂长。申请人陈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官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名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账号为2854070001201100031752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红果支行开设的户名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账号为24×××84中的款项16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官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名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账号为2854070001201100031752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红果支行开设的户名为贵州信友实业有限公司核桃乳厂、账号为24×××84中的款项160000元,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陈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袁丽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