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江坤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坤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586号原告:江坤旺,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原告江坤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684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9日3时40份许,原告驾驶豫P×××××号轿车行至太康县谢安璐财政局门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南的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太康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在被告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因被告拒赔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应当写明被告法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坤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