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仲伟、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仲伟,李明,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仲伟,男,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明,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经理。本院在执行孙仲伟与李明、潍坊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