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祥祥与吕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祥,吕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44号原告:高祥祥,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吕茂松,男,39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高祥祥与被告吕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祥祥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