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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祥祥与吕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祥,吕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144号原告:高祥祥,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吕茂松,男,39岁,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高祥祥与被告吕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祥祥负担。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