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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永全与被执行人张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全,张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全,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张明涛,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现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全与被执行人张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本院(2016)川1921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明涛应支付申请人张永全货款42250元,但被执行人张明涛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明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明涛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张明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规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裴茂森审 判 员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腾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