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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周业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周业军,朱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213号申请人: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SHIPPING-LAND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西大门区西小门路53(蛤洞)。法定代表人:李喜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登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业军,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朱静,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业军、朱静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750万元的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可能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周业军、朱静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运大陆(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旺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