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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毓梅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毓梅,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968号原告:高毓梅,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蓬莱市.被告:孙敏,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蓬莱市。原告高毓梅与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毓梅与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住所地在潮水镇中营村,应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我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第一款、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心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