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毓梅与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毓梅,孙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968号原告:高毓梅,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蓬莱市.被告:孙敏,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蓬莱市。原告高毓梅与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毓梅与被告孙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住所地在潮水镇中营村,应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我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第一款、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心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