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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凡、天津市长城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415号本院2017年8月18日对原告(被告)杨凡与被告(原告)天津长城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津011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0页第6行“一、被告(原告)天津长城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杨凡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1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179.31元、2016年4月工资449.47元及25%经济补偿112.37元,共计6741.15元。二、被告(原告)天津长城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被告)杨凡失业保险金18300元。”,应补正为“一、被告(原告)天津长城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被告)杨凡2016年4月工资449.47元及25%经济补偿112.37元,共计561.84元。二、被告(原告)天津长城电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原告(被告)杨凡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1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179.31元及失业保险金18300元”。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