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宋迎锋与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锋,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475号原告:宋迎锋,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8区新安三路88号(原28区第8、9栋宿舍)德冠廷商务中心502室-504室。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原告宋迎锋诉被告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宋迎锋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迎锋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迎锋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音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宋迎锋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婷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