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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东与王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王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296号 原告:刘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志,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淑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广(系被告弟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华,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东与被告王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计559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婧洁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