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东与王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王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5民初3296号 原告:刘东,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志,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淑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广(系被告弟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华,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东与被告王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刘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元,减半收取计559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 审 判 长 王婧洁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