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山东京博石油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山东京博石油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黎明镇。经营者:杨永志,男,195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九园路**号商业局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系杨永志之子),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京博石油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家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F撞303房。法定代表人:许育太。上诉人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京博石油新能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92元,减半收取3096元,由上诉人肇东市兴华建筑工程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鲁守芳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乙 关注公众号“”